说说《三叉戟》里的那些犯罪问题
最近有一部名为《三叉戟》的电视剧大火,剧中三位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剧情,被许多观众津津乐道。本剧中一个名为“D融宝”的产品为观众所熟知,其中也涉及到了一个罪名——集资诈骗罪。
剧中的犯罪嫌疑人黄有发,利用“D融宝”这一金融产品,向公众谎称将对其他公司投资,可以获得高额收益,鼓动群众向“D融宝”注资从而获得分红。实际上黄有发的“D融宝”只向极少的公司投资,其他所获钱财尽为自己所有,同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大肆宣传“D融宝”具有良好盈利性、收益快的优点,进一步促使公众向其投资,并且在吸收了上亿投资后做好了卷资出逃的准备。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行为以及数额较大便是集资诈骗罪的最常见套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与一般诈骗罪相比,集资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在本剧中“D融宝”正是利用了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宣传了其项目见效快、收益高的特点。
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本剧中“D融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这便是检察机关办理集资诈骗案件中 “非法集资”的一种常见形式。
第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
检察官提醒 现实中许多人因为一时的头脑发热,投资了一些看上去似乎“天上掉馅饼”的金融理财产品,掉入了集资诈骗的陷阱。因此,我们在平时的投资理财中,一定要擦亮双眼,在对金融产品投资前要充分调查,选择可靠的、有资质的、成熟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切勿被一些披着高收益金融产品外壳而实际上却是集资诈骗的套路蒙蔽了双眼。